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北理工办发〔2019〕79号)

第一章  总  则

  •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定合理的认定标准;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平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

  •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辅导员及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建档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院、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学院、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 班级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等了解和掌握学生情况的班干部一般为固定代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参照本年度全国各省低收入家庭测算及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突发状况、人员组成、成员健康状况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 严格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做到认定精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B类)、困难(C类)及特殊困难(D类)三类。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B类)学生的基本条件: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学生;

4.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的学生;

5.孤儿,有“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C类)学生的基本条件:

1.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2.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故)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的学生;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5.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的学生。

(三)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D类)学生的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或双方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少且无资助的学生;

3.单亲家庭且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很少或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的残疾学生或无直接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上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学生应诚实守信,如违背承诺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1.建档立卡户、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户、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特别关注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事务中心、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学校部署,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如出现异议,应要求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重新评议,并做好更正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学院、书院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有效反馈方式和方法,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事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九条 对上一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新学年如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变故,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学生与学院、书院须按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核实电子版名单;如需对认定等级进行变轻等级认定,需与辅导员说明情况,由辅导员汇总电子版名单上报;如进行更困难等级变更,则需按照初次认定程序进行,并由学院、书院上报变更名单及材料。

    第二十条 各学院、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学院、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和复核各学院、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作为各项资助工作开展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从公示结束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重新确认或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1.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费用;

2.有高档、奢侈消费现象;

3.其他不合理高消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2.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事务中心和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认定,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学院、书院和学校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事务中心和各学院、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北理工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发表时间:2020-09-02 供稿: 学生工作部 (审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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