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实施办法

(北理工发〔2017〕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中的标准执行。

  毕业后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在校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生事务中心。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持《申请表》至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信息,并会同财务处确定学生学费资助金额,学生事务中心和财务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将《申请表》返还学生本人。

  (三)学生入伍。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事务中心。

  (四)学校审核。学生事务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2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学生材料报送至全国资助中心。

  (六)公布名单。学校接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资助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七)实施资助。学校收到财政拨款后代为偿还给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事务中心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事务中心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事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学生,集中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05号)、《北京理工大学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发表时间:2020-09-03 供稿: 学生工作部 (审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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