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复(打)印费须附《复(打)印费明细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3
根据复(打)印费报销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复(打)印费高于500元的支出在付款时,需携带《复(打)印费明细表》至开票单位,由开票单位确认后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报销时作为附件附于发票后,低于500元的支出不再提供复(打)印费明细,请各位老师知悉并相互转告。
《复(打)印费明细表》下载地址: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会计核算中心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