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执行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制定了新的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规定。
1.《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包括:
(1)改革前科技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专项;发改委、工信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
(2)新五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3)其他各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项目。
2.《办法》中规定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3.《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办法》规定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5.横向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6.《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及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请参照附件。
财务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附件2: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及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