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07
各相关单位、项目(课题)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我校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管理规定,特此通知各相关单位、项目(课题)组。
表1 与学校相关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调整表
序号 |
税目 |
原税率 |
新税率 |
1 |
销售货物 |
17% |
16% |
2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3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务处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