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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袁博    来源:人事处 人教科   发布日期:2015-10-27

各学院、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登记备案人员出入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北京理工大学令第6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和审批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学校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包括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和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因私出国(境)事务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签署意见后,送相关职能部门初审,职能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人事处。
    2.保密处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初审并进行保密提醒和保密教育,组织部负责对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和厅(局)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的初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对涉密科研岗位人员的初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的初审。
    3.非处级干部人员初审合格后报人事处审批。
    4.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另须填写《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表》(简称请假表),在职的副处级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须经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外事校领导审批;在职的正处级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须经组织部、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外事校领导、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请假表和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5.从事核心涉密岗位的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报工信部审批。
    6.登记备案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第94号令)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切实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学校对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登记保管制度,严禁个人自行保管。组织部负责保管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人员)和厅(局)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人事处负责保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并在因私出国(境)前凭《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表》至集中保管部门登记借出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回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由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登记备案人员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持身份证件至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相应证件,并将手续回执按期交回集中保管部门。

    三、明确责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1.未经批准自行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离校之下月起,学校按解聘处理。
    2.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其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未归者,学校按解聘处理。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按时履行销假、回访手续。
    4.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登记备案人员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勒令上交;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上交的,由人事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限制其出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两类人员,严禁因私出国(境);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岗位职责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涉密程度为核心涉密和重要涉密的三类人员,须严格把关因私出国(境)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及时将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要求传达至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并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尽快督促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将未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于2015年10月29日前交至组织部、人事处综合服务中心集中保管。

    附件:
        1.北京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待遇)、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