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我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7 阅读次数:
人函〔2007〕29 号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根据国家、北京市、国防科工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我校先后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64号)、《〈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校办字[2003]120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党办字[2005]56号),文件规定对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鉴于我校2006年人员调整变动,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需要重新核定,请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按照以上三个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进行重新核定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于5月13日前将纸质材料(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和电子版(用保密优盘报送)交人事处人事教育科,学校人事处汇总后分别送交有关职能部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定,最终审定后的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将上报国防科工委人教司、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纳入因私出国登记备案的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将所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分别交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前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到保管部门借出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对于今后登记备案人员有变化的,要及时将变更内容报人事处人事教育科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名单》(Excel格式)
北京理工大学人事处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