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残疾人就业和独立法人单位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05 阅读次数:
人函[2007]63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代偿义务。200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与以往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由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调整为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6年度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需缴纳19684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关爱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用人单位无论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还是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都将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
为做好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赡晒ぷ鞑⒃诮窈蠼徊焦娣洞讼罟ぷ鳎耸麓ο志鸵韵率孪罱械鞑椋?
一、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及有独立税务登记的单位,需上报以下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104表)复印件和其中我校事业编制人员数;
3、本单位残疾人名单及残疾证持证情况;
4、本单位上一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情况说明。
二、其他单位请调查职工中是否有残疾人。如果有残疾职工,请将相关情况(本人信息、残疾状况及残疾证持证情况)上报。
请各单位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上述要求上报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人事处人事教育科(主楼426房间)。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