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08 阅读次数:
各学院:
随着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该文件精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转发了该文件,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我校的相关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副院长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和检查各实验室技安环保负责人的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把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纳入实验室日常工作计划;
二、各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废弃化学试剂按照学校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禁止将危险废物(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排放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三、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校办字〔2005〕72号),各学院应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向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上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到我校实验室设备处技安环保科申报登记,并办理环保手续。放射性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并送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严禁私自丢弃、排放,放射性废水须暂存衰变,经检测合格后达标排放;
五、化学危险品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存储条件严格控制化学危险品的采购数量,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化学试剂发生污染的危险;
六、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规定》的办法组织实施。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七、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副院长(或主管安全副院长)结合此通知传达相关精神,并组织填报《实验室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可从实验室设备处网站下载),于12月16日下午5∶00前将各实验室信息统一汇总收齐后,报送至实验室设备处技安环保科(主楼501室,电话:2368)??
校内校园网用户可点击下载:
附件一:《实验室化学试剂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实验室污染物排放去向调查表》
附件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调查表》
附件四:《放射性实验室、密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调查表》
附件五:《转发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文件的通知》(京教研〔2005〕7号)(略)
附件六:《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