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办字〔2006〕2号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相关部门研究,主管校长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理工大学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后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带入校园内(含居民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适用于本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是落实校内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一)各学院单位领导负责对本院教职员工、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部(处)级单位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居民管理处领导负责对居民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后勤集团、基建处领导分别负责对总务后勤部、膳食处及基建处职工和临时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领导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含制定留校学生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办法和地点)。
    (六)留学生中心领导负责对在校的留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含制定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办法和地点)。
    第四条:全校各学院、部(处)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学生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附属小学及居管?Φ牧斓迹乇鹱龊枚孕⊙蜕缜用褚婪ā⑽拿鳌踩挤叛袒ū竦男⒔逃ぷ鳌?
    第五条:宣传部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网络、闭路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的教职员工、家属、学生,在市内国家规定的销售网点,购回烟花爆竹后,必需进行妥善安全保管。学生宿舍严禁存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严禁将与政府规定标准、品种不相符合的烟花爆竹带入校内存储和燃放。
    第九条:禁止在校内下列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 距离学校加油站方圆100米以内;
    (二) 距离校医院、幼儿园、附属小学周边50米以内;
    (三) 距离化工库房、新建化工楼区、图书馆、出版社库房、印刷厂、修缮装潢中心大院、施工工地、膳食处加工厂及禁区周边50米以内;
    (四) 校内输变电设施周边20米以内;
    (五) 各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周边30米以内;
    (六) 居民社区楼内、楼道、楼顶、阳台;
    (七) 校内存放机动车的密集区域;
    (八) 六号教学楼和西山实验区院内。
    上述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范围,由居管处、总务后勤部、保卫处负责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为了确保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学校禁放区域不发生火灾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划定门前“三包”的范围为准,由各单位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看护。时间从除夕夜晚20时至正月十五24时止。
    第十一条: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要求,正确、安全地进行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 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 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十二条:本校地理位置属于五环路以内,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私自在校内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一经查出,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八条规定携带、存储、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规格和品种;
    (二)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的规定;
    (三) 违反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超量、超重存放烟花爆竹的;
    (四)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的。
    第十五条: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人,除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学校将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七条:本规定只限在校本部执行(含西山实验区),各分校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政府和各校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报校长办公室及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