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传输保密管理规定


校密字〔2005〕22号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学校内部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单机系统;信息发布是指在各类网站、网页、网上论坛等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发布信息的行为;信息传输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方式传送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或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部门)应建立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或流程,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确保所发布、传输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条  学校对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的发布和传输实行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一)发布和传输一般性的信息由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单位(部门)组织保密审查。
    (二)发布和传输涉及国防类专业和军品科研事项的信息,以及学校党、政文件或其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由学校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不明确的信息,送学校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或学校保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发布和传输信息保密审查、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承办人(或制作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发布传输保密审查表》,送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根据信息的性质选择送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办审查,或报学校主管领导、保密委员会审批、审议;
    (三)将审查、审批后的《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发布传输保密审查表》及所要发布或传输的信息,一同送交发布、传输承办单位或人员;
    (四)信息发布、传输承办单位或人员确认保密审查、审批合格后,方可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或传输信息。

    第七条  学校校园网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审查、审批办法:
    (一)校园网主页信息。
    学校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并对一般性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防类专业和军品科研事项的信息,以及学校党、政文件或其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保密审查、审批证明(《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发布传输保密审查表》)。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公开发布。
    (二)校园网二级网站(包括各学院、部、处、中心及下属单位的自办网站以及校园网主页下的二级授权页面等)信息。
    由主管单位(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发布本单位(部门)业务、专业内的信息,由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审查情况要有文字记载。发布本单位(部门)业务、专业以外的信息,按照本规定第五、六条执行。
    (三)校园网各级各类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式网站信息。
    主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并在论坛、聊天室等的明显位置注明保密要求。论坛、聊天室等的管理员要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查、监控,对敏感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四)校园网内或通过校园网向外传输信息。
    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校园网传输本单位(部门)业务、专业内的信息,由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审查情况要有文字记载。传输本单位(部门)业务、专业以外的信息,按照本规定第五、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和违反本规定,未进行保密审查、审批,擅自在学校各级网站发布、传输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泄露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北京理工大学保密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和从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发布、传输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