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秋季北京理工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23 阅读次数:
人字[2006]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自2004年起,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北京市教委200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十月底展开,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且具备以下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在我校工作且尚未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外,均需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标准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凡尚未完成岗前培训者,需通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如本人在工作期间内已从事具体课程教学任务,课时数在16课时以上,上课学生为本校在校生,能提供课程教学任务证明(填写附件4:《具体课程教学任务证明》),可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海淀区中关村医院)。体格检查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时间安排及上报材料要求
1、认定程序及时间节点见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教师资格认证流程》。
2、所要求上报材料见附件2《200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验收材料要求》。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不满足第二条第4项者,均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采取面试、试讲等方式,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4、受理上报材料最终截止时间为11月17日,电子版报送至信箱wangzp@bit.edu.cn,请在主题处说明报名材料内容。
四、附加说明:
1、普通话测试时间及地点可咨询首都师范大学普通话测试中心。
2、体检医院指定海淀区中关村医院。
3、证书费每人8元。
五、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