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18 阅读次数:
各学院: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京教外[2004]82号)的精神,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已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根据《实施办法》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我校已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由北京市教委进行复核,有关复核工作的要求和具体事项如下:
一、复核范围
1、《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2、《条例》施行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二、重点核查内容
1、办学范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制度、资金运行、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院系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充实项目管理制度。
3、办学行为。市教委在此复核工作中,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处理。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内容、形式、管理、教育教学、办学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复核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复核表》(填写内容要求打印)
3、原审批单位批准件(复印件)
4、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5、提交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收取费用支出的明细清单(盖财务部门章)。
四、时限要求
请已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院系,针对以上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深该领会《条例》和《办法》精神的基础上,积极准备复核材料,认真填写复核表格,在11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校国际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吴文君 主楼:218房间
TEL:68914313
附件: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