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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国内供货设备报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审核: 兰山 黄韬 编辑: 高峰 时间:2017-08-28

  各位老师:

  根据税务部门要求,为确保学校利益,经研究:

  国内供货(未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仪器设备,资产建帐和财务报销时必须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作为有效凭证。

  本规定从2017年9月5日起实施,即9月5日(含当日)起所开发票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位老师注意向供货商索取,凡不符合要求的,均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完成报销手续,望相互告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2017年8月28日